附件5磐安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疫情防控指引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参加本次招聘考试的考生,均需严格遵循以下防疫指引,未来有新要求和规定的,以磐安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另行在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即时通知为准:
一、各招聘环节期间,考生均需提供48小时内(以采样时间为准)浙江省范围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报告原件或浙江“健康码”-健康应用-个人防疫-报告查询显示的电子报告)。
二、考试当天,考生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纸质准考证、出示浙江“健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绿色行程卡”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查验符合要求,测量体温正常的考生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三、参加笔试的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除身份核验环节外,在考点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四、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考生,经排除异常后可参加考试:
(一)浙江“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应于考前完成浙江“健康码”绿码转码工作后方可参加考试,逾期未转为绿码的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报名以前被认定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应主动向参考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除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证明。 (三)考生在考前有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症状的,应及时就医,必要时出示就医凭证,经现场防疫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四)考试当天或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症状的,应主动向考点考场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经考点防疫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可转
移至隔离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后应配合送医就诊;对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五)考生在进入考场时扫“金华防疫码”出现红色字样的,个人承诺7天内无中高风险地区和省市防控办规定的其它区域旅居史人员,签订个人健康承诺书后可参加考试;有上述地区旅居史人员报告所在村(社区)落实相应管控,不得参加考试。
(一)考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
(二)考前10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当地政府宣布全域封闭管理地区或被确认为同时空伴随人员的;考前7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需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能离开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及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的其他考生。 (三)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 (四)近10天内被认定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者、确诊病例康复者。 (五)考试当天,浙江“健康码”显示为红黄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为非绿卡的考生(含浙江“健康码”临时由绿码变为红黄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临时由绿卡变为非绿卡的)。 (六)考前7天内有外省旅居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三天抵金,并完成三天三检(抵金时落地检一次,抵金第二日、第三日各核酸检测一次),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七)不能出示浙江“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不配合入口检测、不服从防疫管理以及经现场防疫人员判断须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情形的。
六、下载打印准考证时,考生应当如实申报考前14天个人健康
状态并填写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前应自觉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外省考生应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并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浙做好准备。
八、考生应根据防疫要求和自身情况提前安排来磐时间。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生不能提前进入考点熟悉考场。请考生尽量选择车辆接送或公共交通出行,建议至少在考前1.5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失去参加考试资格或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九、考试当天,考生如有异常情况或出现相关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现场防疫人员进行排查,按规定服从受控转移至临时隔离室,视测查情况,采取“安排至隔离室候考”或“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等处置措施。
十、本内容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