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教练员社会选聘专业成绩核定评分标准
一、曾获运动员技术等级(满分10分)
国际级运动健将:10分,运动健将:7分,一级运动员:5分。
二、本人专业运动队经历(10分)
入选过省级及以上专业运动队(包括解放军队):10分
三、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体育运动学校从事相关项目执教时间(满分20分)
5年(含)以上:20分,3年(含)至5年:15分,1年(含)至3年:10分。
四、本人曾获专业运动成绩(满分30分)
五、本人所训及输送运动员取得专业运动成绩(满分30分)
注:1、所有成绩均取最高一项记分。
2、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专业运动队经历、执教时间、专业运动成绩,所训及输送运动员专业运动成绩需分别提供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专业运动队所属项目管理中心证明、任职单位证明、取得各类运动成绩比赛成绩册和秩序册等有效证明材料。
3、所训及输送运动员指参与培养一年及以上的该项目运动员。如运动员不注册在本人名下,培养1—2年,按30%计分;培养2—3年,按60%计分;培养3年以上,按100%计分。
4、报考冬季项目教练员,本人跨项前所取得的运动成绩及运动技术等级,可核定专业成绩。其余岗位必须为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