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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辽宁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下半年面向省内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人员选调13名工作人员公告
2022-12-19 16:4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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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持续优化财政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党组决定面向省内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人员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数量和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面向省内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含参公身份)干部中选调工作人员13名,其中:市县财政专员办服务中心选调工作人员10名(4名聘用为八级以下普通管理岗位,6名聘用为十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选调工作人员3名(1名聘用为八级以下普通管理岗位,2名聘用为九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数量和岗位详见《2022年辽宁省市县财政专员办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2022年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2)。

二、基本资格条件

选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3.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身份(含参公身份)在编在岗干部。

4.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5.具有选调岗位要求的具体资格条件。

6.试用期满、任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7.符合所在地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政策(如最低服务年限等)。

8.年龄30周岁以下[即1991年12月1日(含)以后出生]。

9.相关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或列入选调人员:

1.政治立场不坚定。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及免于刑事处罚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调入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

5.考察中群众公认度不高,有涉及廉洁、保密等方面的举报或反映且未核实清楚;考察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其他妨碍考察工作行为。

6.涂改干部档案,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及干部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主要档案材料不完整,缺少入党、学历、任免等重要材料,且无法按规定补充完善;主要档案信息前后严重不符或者自相矛盾。

7.未满服务年限或原单位不同意其工作调动。

8.曾违反规定程序破格提拔。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

10.与厅内其他干部有应回避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方式

选调采取笔试、面试和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如选调岗位无人报名或资格审核无合格的,或选调岗位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选调单位另行发布公告调整选调岗位资格条件。

四、选调程序

(一)发布选调信息

在省财政厅官网(https://czt.ln.gov.cn)和全省财政系统内发布选调公告,公布选调对象范围、数量、资格条件、选调程序等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00至12月26日12:00。

1.报名方式。本次选调采取网上报名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登录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cptae.com/tip/),按要求填写《2022年辽宁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附件3)等相关信息。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上传要件:近期1吋免冠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照片要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表,最新职位的干部任免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2019-2021年度考核登记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全日制)。

2.资格审查(初审)。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由选调单位根据报考的基本条件和选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初审截止时间12月26日17:00。

3.报名确认。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和要件后于12月27日17:00前,登录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cptae.com/tip/)查看是否通过资格初审。确认通过资格审查后,下载《2022年辽宁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同意报考”,并加盖公章,扫描PDF格式,于12月30日12:00前上传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bm.cptae.com/tip/),逾期视为弃考(不合格)。

(三)笔试

笔试在沈阳进行,采取闭卷方式,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00分,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笔试时间在省财政厅官网另行公告。选调单位根据阅卷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在省财政厅官网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在沈阳进行,由选调单位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在省财政厅官网另行公告。

2.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选调岗位1:3比例进行资格复审,入围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复审。复审中出现不符合选调资格的,如未达到复审比例则依次递补。

3.取得复审资格的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2022年辽宁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原件(盖章)、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备案表)复印件、现职位干部任免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入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4.选调单位对资格条件存在疑义的,考生有义务配合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面试

1.面试在沈阳进行,时间在省财政厅官网另行公告。

2.采取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选调资格。

3.按照选调岗位1:3的比例,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面试对象。面试前,出现弃考等原因,未达到1:3比例的则依次复审递补。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递补后仍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4.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5.放弃面试者需向选调单位出具放弃面试承诺书。

(六)考察

1.选调单位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选调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中出现弃考、取消选调资格的,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的不得递补。

2.考察工作由选调单位实施,对考察对象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和工作表现进行实地考察。审查考察对象档案,进一步对报考资格条件、“三龄两历一身份”以及是否符合调转交流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

3.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考察中发现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的,由选调单位审定后明确告知考生。

(七)体检

1.体检由选调单位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考生体检费用自理。

2.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选调单位提出。复检一般在考生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且完成考察后进行体检。

(八)公示与聘用

拟选调人选在省财政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选调单位办理调转交流、岗位聘用、备案审核。

对公示人员有疑义的,选调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选调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坚持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对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选调要求,服从选调单位统一安排,报考时提交的所有信息、材料应到准确、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选调资格。

六、有关政策

1.本次选调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考生未按选调公告完成规定选调步骤(程序)的,视为自动弃权。

3.选调人员调转交流按选调岗位对应层次确定聘用岗位。如现任职务(职级)、聘用岗位高于选调岗位层级,且坚持参加选调的,须本人承诺自愿降低职务(职级)、聘用岗位,对应选调岗位层级聘用岗位。

4.公务员(参公身份)入职后须放弃原有身份,明确事业身份。

5.考生办理调转交流手续后,聘用岗位为正式入职,无试用期。

6.考生自报名至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完成前,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选调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7.考生参加选调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及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选调单位根据疫情形势和实际需要,可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的时间、地点、组织方式等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在省财政厅官网另行公告。

咨询电话:024-22708192

024-22827142

监督电话:024-22821467

技术支持电话:024-67989761

400-001-0370

(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

附件:1.2022年辽宁省市县财政专员办服务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pdf

2.2022年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pdf

3.2022年辽宁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省内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推荐表.doc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财政厅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czt.ln.gov.cn/czt/zwgkzdgz/czgg/gsgg/20221215115720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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