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2:应聘须知
一、不能应聘的情形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考(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
(六)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的情形。
(八)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定向招聘岗位的范围和条件
1、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人员,以及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到部队服役,且服役后继续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人员。
- 2 -
2、应聘桓台县“面向桓台县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岗位的须为:(1)2022年退出现役且桓台县接收的从桓台县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生退役士兵;(2)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从桓台县应征入伍,退役由桓台县接收后选择返回学校完成学业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应聘桓台县“面向桓台县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岗位的均需经桓台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预审合格。
3、应聘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在2023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应聘岗位具体要求的学历证书等材料。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不能应聘。已被安置、招考(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享受定向招聘政策。
三、减免考务费办理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报名系统完成报名信息填报并通过资格初审后,点击“网上缴费”中的“减免费用申请”,并于2023年2月26日16:00前按照系统提示上传减免材料。
减免考务费所需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低保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本人身份证。
- 3 -
应聘人员减免申请提交后,请于2023年2月27日16:00前登录报名系统查看个人应聘状态。减免申请通过后,个人应聘状态将显示为“完成”。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提交减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现场资格审查时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其中,说明类材料提交原件;证书、档案类材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需提交的主要材料如下(具体要求以资格审查公告为准):
(一)报名表、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登录报名系统打印)。
(二)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其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材料。
尚未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内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的学历(专业)学位情况说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之一。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成绩单(附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等材料。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附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四)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应
- 4 -
聘或解聘材料。劳务派遣人员应聘的,提交的同意应聘或解聘材料需同时加盖派遣单位和工作单位公章。
其中,报名时属在职人员、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劳动合同书、解除就业协议书等材料之一或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说明(时间应在报名时间之后)。报名时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提交。
对在职人员出具同意应聘或解聘材料确有困难的,经桓台县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在考察阶段提供。
(五)应聘“面向桓台县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岗位,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户口簿、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书)、退伍证等材料。
大学生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办法:
档案考核,是对应聘人员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进行考核,并量化赋分,加分成绩减去减分成绩后的得分即为该应聘人员的档案考核成绩。档案考核成绩直接计入考试总成绩。
对于加分项目,本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且须与档案记载完全一致,否则不予加分。对于减分项目,根据本人档案记载进行确定。
(1)加分、减分项目:
1.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20分;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1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5分;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义务兵)的计3分;获得嘉奖的计1分。获得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给予
- 5 -
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2.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加3分;评为七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加2分。
3.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加1分,计算整年后,不满半年的加0.5分,半年及以上的加1分。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不累计加分。
4.军龄每满1年加1分。计算整年后,不满半年的加0.5分,半年及以上的加1分。
5.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等次给予一次减分,不累计减分。
(2)所需提交材料:
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须提交奖章、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喜报。
获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义务兵)奖励的,须提交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喜报。
因战因公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须提交残疾军人证。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需提交师级以上机关对边远艰苦地区类别及级别、服役地、服役起止时间的材料。
考生须严格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参加档案考核,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视为无加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