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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乐人社发〔2018〕2号
乐从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镇对高层次人才的综合吸引力,规范人才公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顺德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认定的高层次产业人才、顺德区医疗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三条 公寓租住目的在于解决在我镇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以及外来人才团队的住宿问题。
第二章 公寓管理机制和审批流程
第四条 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寓入住的审批手续。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调配、维护和运营。
第五条 公寓入住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人才提出申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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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乐从镇人才公寓住宿申请表)——所在单位(企业)审核,出具意见或情况说明——镇人社局审查同意——出具《乐从镇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入住者与人才公寓运营机构签订《公寓楼入住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人才公寓运营机构需保持一定数量的机动房间按酒店管理的要求进行配置,作为符合条件的人才临时、短期住宿。
第三章 入住条件和相关义务
第七条 申请入住公寓需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德才卡或经过特批的高层次人才;
2、本人、配偶或者父母尚未在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购置房屋;
3、仅限于入住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家属同住;
第八条 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负责对公寓公有资产(物品)做好登记和管理。入住者应检查核对公寓内的公有资产与配套的物品清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须向人才公寓运营机构反映情况。
第九条 公寓入住期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连续居住,累计不超过两年。已领取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作为租房购房的短期过渡,但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公寓入住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发生下列情况的1个月内应无条件退还公寓:
1、离职、自动辞职、被开除、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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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配偶或者父母在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购入住房且已经交楼达6个月的;
3、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公寓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寓居住的;
5、在公寓内从事非法活动的;
6、其他属于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入住者不得擅自占用、骗取、出租公寓,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不得随意带外人入住公寓,违反者,将责令当事人离开公寓,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入住者不得私自调换公寓门锁或加装门锁、撬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公寓成员使用。如因特殊事件,需要换、加装门锁、撬锁的,须经人才公寓运营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入住者因离职、退休、调动等原因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不需租住的,应凭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办理退宿手续,并清洁房间,清点公物,清交费用。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入住者居住公寓时所产生的水电费、电话费限额使用,超出部分由人才公寓运营机构按市价收取;入住者应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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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乐从镇人才公寓住宿申请表
2、公寓楼入住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
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