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教育局,无锡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
院校、有关事业单位,市属各民办学校,各在锡高校:
现将《“太湖人才计划”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实施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教育局
2019 年 8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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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人才计划”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无锡教育高质量
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太湖人才计划”升级版 2.0 打
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人才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锡委发
〔2018〕52 号)、《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
委发〔2018〕73 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4 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创新
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8〕75 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符合教育人才
成长规律的人才引育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打造一支素质超
群、后劲充足、持续发展、贡献突出的教育高素质人才队伍,为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和建设经济强、百姓富、
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校和在锡高校。中小学校
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
(含市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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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育信息化机构等)。在锡高校包括独立设置高校和高校分校、校区、研究生院、特色学院等。
第二章 中小学校人才引育对象
第四条 支持我市中小学校引进、培育五类教育人才。第一
类为名家人才,第二类为专家人才,第三类为杰出人才,第四类
为优秀人才,第五类为青年人才。
第五条 名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能力国内领先、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教育
名家。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二)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三)全国著名校长(仅限引进);
(四)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专家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能力国内一流、省内领先、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的教育专家。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级教学名师;
(二)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三)全国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四)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五)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六)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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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教育专家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第七条 杰出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水平省内一流、市内领先、工作业绩突出、并能有效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的教育人才。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
(二)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三)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四)地级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五)省级知名校长(仅限引进);
(六)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引进教育杰出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第八条 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
理水平较高、工作业绩优秀,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优
秀校长。包括以下对象:
(一)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
(二)正高级专业人才、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
(三)地级市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四)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五)地级市名教师;
(六)45 周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人才;
(七)具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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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教育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第九条 青年人才是指: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水
平良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包括以下对象:
(一)40 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全国教学基本功
大赛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二)35 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
基本功大赛最高奖项获得者;
(三)35 周岁以下的博士;
(四)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在锡高校人才引进对象
第十条 支持在锡高校全职引进三类高层次人才。第一类为
顶尖人才,第二类为领军人才,第三类为骨干人才。
第十一条 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学术领域其他国际权威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发达
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Fellow);
(四)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核心成员;
(五)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万人计划”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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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行业公认、技艺精湛的技术
型人才;
(五)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十三条 骨干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青年
拔尖人才;
(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获得者;
(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国家“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二等奖以上核心成员;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六)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第四章 中小学校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全市中小学校从无锡市以外引进的人才以本
人名义在锡购买首套住房并经认定的,给予相应标准的购房补贴,
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一)名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二)专家人才每人最高 100 万元;
(三)杰出人才每人最高 60 万元;
(四)优秀人才每人最高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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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分五年在补贴限额内据实支付,每年经所属教育主
管部门考核通过后支付总额的五分之一,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
开当年停止发放。
第十五条 对全市中小学校从无锡市以外引进和自主培育
的各级各类教育人才,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
性人才奖励或津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民办中小学一
次性人才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审批地财政和学校各半承担,人才
津补贴由民办学校全额承担。
对于自主培育的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
获得者,于获奖当年或次年发放一次性人才奖励。
对于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基本功大赛奖项获得者以外
的市外引进和自主培育教育人才,给予人才津补贴。
(一)名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 10000 元;
(二)专家人才给予每人每月 8000 元;
(三)杰出人才给予每人每月 5000 元;
(四)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 2000-4000 元,其中正高级专
业人才、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每人每月 4000 元,其他类别
每人每月 2000 元。
(五)青年人才给予每人每月 1000 元。
人才津补贴根据人才认定和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对于引进的
校长,从任期结束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对于各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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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从培养期结束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各类人才从所在单位辞职、离职或退休的,从下月起停止发放人才津补贴。
第十六条 人才津补贴和购房补贴拨付均实行就高原则,不
同类别的同一人才按最高标准拨付,不重复累计。已兑现人才津
补贴的正高级专业人才、省特级教师、地级市名教师和学科带头
人不再享受原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为各类引进教育人才设立特聘岗位,不受岗位总
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允
许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引进教育
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创业导师。
第五章 在锡高校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在锡高校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顶尖型、领军
型、骨干型人才和团队,按照我市人才分类认定办法给予支持和
保障,重点支持与我市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并取得成效的创新创业
人才申报“太湖人才计划”,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九条 在锡民办高校和高校分校、研究生院引进的市外
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规定申请使用“无锡市支持高等教育人才引
进专项事业编制”。
第六章 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 市外引进中小学教育人才采用评审方式认定:由
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经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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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无锡市教育局,由无锡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杰出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无锡市
教育局审核认定;优秀人才和青年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评审
认定,报无锡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主培育中小学教育人才采用考核方式认定:
名家人才和专家人才经无锡市教育局考核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杰出人才由所属
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无锡市教育局考核认定;优秀人才和
青年人才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报无锡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锡高校高层次人才根据“太湖人才计划”人
才项目评审相关办法参加项目评审,人才认定由用人高校对申报
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由无锡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复核,经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后
确定。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在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教育人才引育管理统筹协调,建立工作
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人才引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教育人才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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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教育人才工作激励机制,强化人才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为教育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人才引育的重要意义、政策措
施、目标任务,充分展示教育人才引育成果,在全市营造尊重人
才、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各市(县)区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
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全市人才工作统一跟奖跟补评
估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组织领导有力、政策支持力度大、发
展平台层次高、服务保障成效好、引才育才绩效显著的市(县)
区,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引才育才工作奖补经费,主要用于人才
项目资助、人才培养补贴、名师团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人才
研修培训、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人才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应经费补贴,追缴相关补助资金,
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五)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或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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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教育人才严格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内容、
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项目中如有弄
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的资格,
取消相关经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为无锡市太湖教育人才计划的升级版,
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太湖
教育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教人〔2017〕322 号)同时
废止。
无锡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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