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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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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市公务员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考试大纲、历年真题fwcrtwlvhvk
2023-02-27 07: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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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
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481765议、 20196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9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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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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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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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9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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