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面试人员守则
一、面试人员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准考证(纸质版,两证缺一不可),在规定时间内入闱参加面试。在面试入闱截止时间,仍未到达面试考点或者要求材料不齐全的面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请提前到达考点,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并自觉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按照面试程序和要求参加面试。
二、面试人员入闱后须将携带的所有通信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如电话手表、运动手环、蓝牙耳机等)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整个入闱面试期间不得携带、使用,一经发现即取消面试资格。在进入面试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自带物品和资料(包括面试准考证)。
三、面试人员在开考前进入候考室抽签,按抽签顺序进行面试。候考期间,不得相互交谈和大声喧哗。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四、面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或考场内工作人员透露个人信息,不得穿着有明显职业特征的服装参加面试。
五、面试考场内,面试人员应在发出开考计时信号后开始答题,在规定答题时间用完后,面试人员应停止答题。如规定答题时间仍有剩余,面试人员表示“回答完毕”,不再补充的,面试结束。
六、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要立即离开考场,由工作人员引领至休息室等候,待面试结束公布成绩后统一离开考点。面试结束后的试题为工作秘密,不得对外透露、传播面试试题。
七、面试人员不得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串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面试人员,不得有其他扰乱面试管理秩序和违反面试纪律的行为。违反面试考试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终止面试程序、责令离开考点、不予面试评分、面试成绩为零分等处置。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