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职消防员笔试参考内容1、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2、政府专职消防员指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和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政府专职人员,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进行管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条例、《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及支队其它相关规章制度,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
3、新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试用期为六个月(三个月集中培训期,三个月岗前实训),期间发放试用期工资。
4、入职培训考核合格的队员与太原消防救援支队签订劳动合同,分配至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下辖的各区(县)消防救援站工作,发放全额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5、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享受1次免费体检,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取暖费、奖金等。
6、岗前培训期间,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请假,培训期结束后,每人每月享有八天带薪休假。
7、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标准进行集中住宿,为其按时缴纳“五险一金”,并购买意外伤害险。
8、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太原市享受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绿色就医等优待政策,在全省政府定价景区景点享受消防救援人员免票
优待政策。
9、在队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参加支队承担培训费用的B证和A证车辆驾驶、无人机驾驶等技术培训。
10、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医疗、伤亡保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市医保及意外伤害险有关规定保障。
11、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淘汰机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连续或严重违反政府专职消防员有关规章制度、考核不通过及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予以辞退。
12、政府专职消防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适合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安排退出。
13、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等级规定、等级年限、职务设置和晋级晋升办法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执行。
14、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三)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工作;
(四)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接受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承担辖区
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六)定期向所属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工作;
(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良好应急状态;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管理,分为三等八级:
(一)高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八级、七级、六级;
(二)中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五级、四级;
(三)初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三级、二级、一级。
16、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等级:
(一)工作满24年的:八级;
(二)工作满20年的:七级;
(三)工作满16年的:六级;
(四)工作满12年的:五级;
(五)工作满8年的:四级;
(六)工作满5年的:三级;
(七)工作满2年的:二级;
(八)工作2年以下的:一级。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队伍工作经历、军队服役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17、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队(站)长和指导员、副队(站)长和副指导员、班长、副班长、消防员。
18、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对应等级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进行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19、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