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甲方: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就合同实施及补充内容,经过协商一致约定本细则,本细则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细则如下: 1.派遣制员工不得在与任职法院业务有关的企业、营利性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单位兼职取酬;除法定代理外,不得代理任职法院及其辖区内法院案件;除法院指派外,不得提供与任职法院及其辖区内法院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一年内累计旷工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违反以上条款者,按照劳动者过失予以辞退,不发放补偿金。
2.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实施细则》时,乙方已认真阅读和协商一致,且完全知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履行和严格遵守。
甲方: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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