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 人 已 仔 细 阅 读 招 聘 公 告 、 招聘 计 划 及 报 考 指 南 , 理 解 且 认 可 其 内 容 ,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 服 从 考 试 安 排 , 并 将 按 规 定 完 成 相 关 程 序 。 二、 本 人 在 资 格 确 认 期 间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相 关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含 身 份 证、 照 片 、 学 历 学 位 、 工 作 经 历 等 其 他 与 职 位 要 求 的 资 格 条 件 相 关 的 信 息 和 材 料 ) , 不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三、 若 因 本 人 在 报 名 时 填 写 信 息 错 误 , 与 事 实 不 符 , 造 成 不 符 合 职 位 要 求 而 被 取 消 参 加 面 试 资 格 , 本 人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四、 本 人 与 所 报 考 的 职 位 不 存 在 公 务 员 法 所 列 回 避 情 形 。 六、 本 人 不 存 在 尚 未 解 除 的 党 纪 、 政 纪 处 分 , 未 接 受 纪 律 审 查 , 不 存 在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正 在 接 受 司 法 调 查 ,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情 况 。 七、 本 人 不 存 在 在 各 级 公 务 员 、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考 试 中 被 认 定 有 作 弊 行 为 或 有 报 考 不 诚 信 记 录 , 且 处 理 期 未 满 的 情 形 。 九、 本 人 不 是 现 役 军 人 或 在 读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非 应 届 毕 业 生 。 十、 本 人 保 证 在 考 试 及 聘用 手 续 办 理 期 间 联 系 方 式 畅 通 。 十 一 、 本 人 在 笔 试 后 任 何 环 节 不 主 动 放 弃 相 应 资 格 , 若 因 非 主 观 原 因 放 弃 , 提 前 与 招 聘 单 位 沟 通 , 并 出 具 本 人 签 字 的 正 式 书 面 材 料 ; 若 本 人 拒 绝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 或 因 本 人 在 面 试 资 格 确 认 后 的 任 何 环 节 放 弃 相 应 资 格 导 致 招 聘 资 源 浪 费 , 招 聘 正 常 秩 序 被 扰 乱 的 , 可 由 负 责 招 聘 工 作 相 应 环 节 的 部 门 记 录 具 体 情 节 , 并 视 情 况 记 入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诚 信 档 案 , 作 为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察 的 重 要 参 考 。 承 诺 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