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以下失业人员,即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含在校学生、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是指毕业以后连续1年以上未就业,或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连续失业满1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名下无营业执照的人员。
4.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5.曾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的失业人员。
6.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7.烈属失业人员。
8.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