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博士人才培养、引进及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快学校发展进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人才培养
(一)培养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申请再进修、学以致用的原则,优先考虑紧缺专业方向进修。
2.坚持合同约束、依规管理的原则,进修前须与学校签定培养合同,学校将依据合同进行管理。
(二)资助经费标准及发放
资助经费包括财政统发工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标准详见下表:
1.培养对象脱产期间可预发其绩效一,绩效二由所在学院、部门按照其脱产期间承担的工作量情况自行核定。
2.培养对象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经费情况可提供适当支持。
3.培养对象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资助经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三)奖励经费标准及发放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如下奖励:
(1)安家费:30万。
安家费在取得双证返校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生效后发放50%,剩余的50%在服务期内逐年发放,即每在校服务1年,发放安家费的6.25%,直至累计达到50%。
(2)科研启动费:
科研启动经费必须纯粹用于科学研究。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小型设备费、印刷费、版面费等,均需凭有效票据报销。
四年内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为第一作者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主持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另,项目申报成功后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办法》执行,可同时享受相应经费支持。四年内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为第一作者主持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主持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提供科研启动经费8万元。另,项目申报成功后按《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可同时享受相应经费支持。
四年内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发表SCI(2区及以上)、SSCI论文1篇的,或SCI(3区及以下)、EI、CSSCI来源期刊论文2篇的,或国家发明专利1项加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的,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的,或出版专著1部的:自然科学类教师提供科研启动经费6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相关费用与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不重复享受。
2.非学历博士人才
(1)学位补贴:10万。非学历博士人才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并签订相关协议生效后发放50%,剩余的50%在服务期内逐年发放。
(2)科研启动费的额度及发放办法同上。
二、博士人才引进
(一)基本要求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全职到岗,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符合学校专业发展需求,能够胜任专业
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水平和能力,具有组织、协调团队发展的能力。 (二)引进人才现有成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认定,确定其相应格次。
(三)引进人才待遇
(四)安家费的发放
安家费在签订相关协议生效后发放50%,剩余的50%在服务期内逐年发放,即每在校服务1年,发放安家费的6.25%,直至累计达到50%。
(五)科研启动费的额度及发放办法同上。
三、博士人才管理
(一)规划管理
各学院制订博士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每年7月上旬将下一学年度本学院的计划报送校人事处,由校人事处审核汇总,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各学院每学年脱产进修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学院总人数的10%。
在部门工作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自专业归属学院申报。
凡未列入培养和引进计划的,学校一律不予批准和资助。在校工作不足三年及编外B类、C类人员不得申报。
(二)过程管理
1.进修人员学习期间由所在学院、部门管理。
2.进修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可视需要承担适当的教学科研工作或管理工作。非脱产期间进修人员外出开题、论文答辩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3.脱产进修原则上为一年,对于脱产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且未经学校同意的进修人员,停发其工资及绩效,直至取消其与学校聘任关系。
4.人事处每年对博士人才进修学习情况、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合同及服务期管理
1.学校培养及引进的博士人才服务期均为8年,均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合同。学校培养的博士人才须提供经济担保人(需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博士人才因个人原因调离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需按已享受相关费用总量的150%,按未满服务期比例向学校进行赔偿。另每提前一年结束服务期,需再偿还已享受的资助及奖励费用
总额的20%;博士人才因年龄原因不能完成服务期的,每少服务一年减发资助及奖励费用总额的12.5%。 四、其他
(一)已享受连师专〔2017〕40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按原待遇执行,不享受本办法待遇。
(二)高级别杰出人才(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实行“一事一议”条件待遇。
(三)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