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摘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笃信宗教,拒不退出宗教组织或者继续参加宗教活动的;
(五)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六)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七)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联系,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八)有涉及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的;
(九)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
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十)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有打架斗殴、诈骗、偷窃、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不良行为;
(三)网络成瘾、沉迷游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
(四)文身的;
(五)16周岁以后有出国(境)经历并且连续在国(境)外驻留6个月以上的;
(六)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处分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七)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八)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的特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