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役年限:服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注:入伍时间(以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退役时间(以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退出现役时间为准) 三、残疾等级(因公5-10级,分别计40、30、20、10、5、2分; 因战5-10级,分别计50、40、30、20、10、5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分别减5、10、30、60、100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分别减3、5、15、20、40、60分) 填表说明: 1.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加分; 2.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的计分需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 3.在驻海外基地服役的计分需在驻海外基地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 4.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以每天为单位计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依据本人档案记载的部队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5.《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计分以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档案以外的其他证明类材料,不作考核计分依据;6.《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以诚信填报为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