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高层次教育人才分类条件(一至五类)
1.一类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一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人;
(5)经认定或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2.二类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二类人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包括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3)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前五位完成人);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选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
(6)经认定或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3.三类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属“三类人才”: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五位完成人);
(4)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特级教师,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已认定的省教育家、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奥林匹克竞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
(5)“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6)经认定或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4.四类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四类人才”:
(1)省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2)省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曾获全国冠军的教学骨干、全国冠军的教练,全国中学生竞赛金牌
获得者指导教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指导教师;(3)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五位完成人);
(4)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5)经认定或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5.五类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五类人才”:
(1)省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
(2)已认定的地市级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首席教师,已认定的顺德区名教师、名班主任、名校长、首席教师;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承担过地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地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
(4)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5)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才;
(6)经认定或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