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告知承诺书
回避告知: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等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审判和执行岗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一)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
(二)配偶、父母、子女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外以律师身份执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应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当出现上述(一)(二)情形时,本院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承诺书:
本人承诺,当发生上述(一)(二)情形时,自愿申请离职。
承诺人:
指纹(右手食指):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