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新的发展形势,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的学术研究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应用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助推学院早日建设成为经管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学院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增强人才引进师德要求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引进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具有良好团队协作精神的人才。
(二)坚持科学规划。以学院中长期发展目标为导向,引进有利于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和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人才,引进有利于学院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整体水平提升的人才。
(三)坚持突出重点。以学科方向建设作为引进人才的主要标准,保证学科建设的突出需求,优先引进学院应用型学科建设所需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必须身心健康,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二章 人才类型及条件
第四条 学院引进人才分为3个类型,高层次人才、应用型人才和储备师资。其中,高层次人才分为:学科领军人物、学术拔尖人才、学术(教学)骨干和青年博士。
第五条 引进条件
(一)学科领军人物
在本学科领域造诣深厚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的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主要包括: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高校“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杰出创新人才奖获得者、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及以上水平的领军人才。
(二)学术拔尖人才
主要面向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在本学科领域内,已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和知名度,能引领所在学科与专业建设,科研能力较强,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近5年内获得的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主持省部级重大以上项目1项。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TOP期刊上或一级A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在一级B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5篇。
3.以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2)。
项目、论文、获奖如某一方面有所欠缺,但另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考虑。
(三)学术(教学)骨干
海内外优秀博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学术最新研究动态,科研能力较强,科研潜力较大,已在本学科领域内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若干篇,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或优秀教学成果。近5年内获得的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B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5篇。
3.以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2)。
项目、论文、获奖如某一方面有所欠缺,但另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考虑。
外语、体育、艺术、思政类专业人才近5年内获得的业绩成果满足以上条件中的2项。
(四)青年博士
海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近3年内获得的业绩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二级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获得学院研究认可的其他与之相当成果。
(五)应用型人才
应用型人才要求在本专业领域内熟练掌握和灵活应用基础知识,能把成熟的技术或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取得一定的应用型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10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且曾任5年以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或者曾任8年以上中小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近5年内获得的业绩成果须满足条件之一:
1.主持1项自然科学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或自然科学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推广或技术推广表彰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
明专利2项。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以上正职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成果1项。
4.获得学院研究认可的其他与之相当成果。
(六)储备师资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海内外优秀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工作任务
(一)学科领军人物
进校5年内须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中的3项:
1.主持或协助主持重点学科建设,把握学科的动态和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学科发展计划,负责学科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青年人才,建设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学术队伍;
2.组织开设本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国际前沿课程1门或讲座,提升学术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从事对外合作与研究;
3.负责组建创新团队,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带领团队在本学科领域从事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TOP期刊或一级A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
(二)学术拔尖人才
进校5年内须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1)主持省部级重大以上项目1项。
(2)理工科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TOP期刊或一级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人文社科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TOP期刊或一级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且在国家二级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第1);或主持省部级以上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正职肯定性批示或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成果1项。
项目、论文、获奖如某一方面有所欠缺,但另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考虑。
(三)学术(教学)骨干
进校5年内须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1)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
(2)理工科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TOP期刊或一级A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人文社科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B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艺术、外语、体育专业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
国家二级A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3)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2);或参与省部级以上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项目1项(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副职肯定性批示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成果1项(排名第1)。
项目、论文、获奖如某一方面有所欠缺,但另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可综合考虑。
(四)青年博士
进校5年内须完成下列工作任务: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B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并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人才在国家二级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3篇。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级项目2项。
第七条 应用型人才的工作任务
进校5年内须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
1.主持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1项自然科学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或自然科学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累计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推广或技术推广表彰奖励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
明专利2项;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以上正职肯定性批示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成果1项;
4.作为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完成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指导学生完成浙江省新苗计划项目2项;
5.获得学院研究认可的其他与之相当成果。
第八条 储备师资的工作任务
进校3年内完成以下任务中的2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人才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6);或参加厅级项目1项(排名前3);或参加院级项目1项(排名前2);
3.参加浙江省教学技能比赛、微课比赛等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4.作为第一负责人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完成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指导学生完成浙江省新苗计划项目1项;
5.考取博士研究生并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待遇
(一)学科领军人物
1.享受科研启动金20-30万元;
2.享受安家费5-10万元;
3.享受购房补贴125万元,或学院提供教师专用房一套,享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个人按学院政策购买。
(二)学术拔尖人才
1.享受科研启动金10-20万元;
2.享受安家费3-5万元;
3.享受购房补贴75万元,或学院提供教师专用房一套,享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个人按学院政策购买。
(三)学术(教学)骨干
1.享受科研启动金5-10万元;
2.享受安家费2-3万元;
3.享受购房补贴55-60万元。
(四)青年博士
1.享受科研启动金3-5万元;
2.享受安家费1-2万元;
3.享受购房补贴45-50万元。
第十条 应用型人才的引进待遇
1.享受科研启动金1-2万元;
2.享受购房补贴8-10万元。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金、安家费及购房补贴参考标准如下(执行标准以协议为准):
单位: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待遇
(一)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优先安排办公及实验用房。
(二)若夫妻均为我院学科、专业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双方可分别按规定全额享受科研启动费,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方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如夫妻双方都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可给予另一方5-10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待遇兑现
(一)科研启动金
科研启动金核拨细则另行制定。经费的使用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金使用办法》(浙财大东〔2018〕65号)执行。
(二)安家费
引进人才进校工作后,安家费于与学院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三)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分阶段发放。
1.高层次人才进校工作后,购房补贴于与学院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批准补贴的30%,中期检查合格再发放批准补贴的40%,考核期满且终期考核合格再发放批准补贴的30%。
2.应用型人才进校工作后,购房补贴于与学院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批准补贴的50%,考核期满且终期考核合格再发放批准补贴的50%。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1.由师资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院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引进计划,负责人才引进管理工作。
2.各教学研究单位负责制定并向学院提交本单位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引进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宣传部负责建立与高层次人才联系机制,实现人才走访常态化。
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
(一)个人应聘
应聘人才根据学院发布的岗位需求向人力资源部或相关教学研究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二)资格审核
1.高层次人才应聘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应用型人才和储备师资应聘材料由相关教学研究单位审核并确定面试考核的人选。
(三)面试考核
1.高层次人才
(1)教学研究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面试,考核应聘人才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科研称、协作精神及家庭情况,将有意向引进人才的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人才材料及教学研究单位意见组织人才引进论证会,对应聘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协作精神和家庭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应聘人才引进类型、聘任岗位、聘期任务、待遇方案等情况。
2.应用型人才和储备师资
教学研究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用型人才和储备师资进行面试考核,并将有意向引进人才的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
(四)录用聘任
1.人力资源部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交应聘人才材料和初步聘任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2.经审议拟录用的人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按规定进行体检和政审。
3.体检、政审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与引进人才签订协议书,按照政策办理录用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考核管理
(一)服务期和考核期
1.高层次人才考核期5年,服务期8年。
2.应用型人才考核期5年,服务期5年。
3.储备师资考核期3年,合同期3年。
(二)对引进人才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学院通过与其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按照学院的规定进行考核评估。
(三)目标考核分阶段进行,分为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
1.中期检查在高层次人才进校满3年时组织实施,由个人提交工作报告并进行述职,相关教学研究单位提出考核建议,学院根据其完成目标任务、教学和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作出考核结论。
2.终期考核在高层次人才进校满5年时组织实施,由个人提交工作报告并进行述职,相关教学研究单位提出考核建
议,学院根据其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作出考核结论。3.应用型人才和储备师资只进行终期考核。
4.终期考核结果作为学院是否与其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青年博士年度考核中的定额教学工作量在进校后前三个自然年适当减免,做好助讲培养工作,以助力青年教师站稳讲台、站好讲台,助力应用型教师教学能力提升。
1.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博士在进校第一年免定额教学工作量考核,第二年减免定额教学工作量的50%,第三年减免定额教学工作量的20%。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博士在进校第一年免定额教学工作量考核,第二年减免定额教学工作量的20%。
(五)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除另有约定之外,服务期均不包括引进人才脱产访学进修时间。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引进人才未满服务期调离学院[含调出、辞职、出国(境)逾期不归、擅自离岗等],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应将与未满服务期月数对应比例的科研启动金、安家费和购房补贴退还给学院。若引进人才享受住房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情形在协议中确定。
2.须按剩余服务期限的时间向学院支付每年叁万元人民币(计算到月)的违约金。
上述退款和违约金应在调离或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前30天内支付到位。
(二)终期考核不合格,学院决定不再续聘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应将与未满的服务期月数对应比例的科研启动金、安家费和购房补贴退还给学院。若引进人才享受住房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情形在协议中确定。
2.须按剩余服务期限的时间向学院支付每年叁万元人民币(计算到月)的违约金。
上述退款和违约金应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前30天内支付到位。
第十七条 人才引进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如引进人才在进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瞒报,学院将终止其引进程序或将其解聘:
(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参与邪教,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
(四)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五)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曾受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记过及以上处分。
出现上述情形的,对于学院已提供的待遇,引进人才必须在收到被辞退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已实现的所有引进待遇全部退还给学院,并且引进人才须按剩余服务期限的时间向学院支付每年叁万元人民币(计算到月)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柔性引进的人才外,其他引进人才人事关系须转入学院,全职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各教学研究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中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引人有责、用人有责、留人有责。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计划中所涉及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各项补贴(科研启动费除外)均为税前金额。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者,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学院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应聘时相关成果认定按照成果取得当年度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业绩成果抵顶参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浙财院东〔2012〕4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工作任务要求的教学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无特指的项目和成果奖均含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有数据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用人部门、引进人才三方协商解决。《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东〔201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