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023年宜春市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职位,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遴选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全过程。
二、关于诚信报考问题
现场报名时,由报考人员在诚信报考承诺书上签名承诺。诚信报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报考人员了解职位报考要求,能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如因弄虚作假、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符合职位报考条件,导致影响遴选或被取消遴选资格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关于《公告》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的界定
《公告》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四、关于全日制学历的认定
考生取得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按全日制教育进行认定: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达到录取要求入学或国家承认的其他方式入学、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考生取得的研究生学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按全日制教育进行认定: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学校规定年限内,全天在校学习(即全脱产学习);毕业时由所在高等学校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上述以外的情况,按在职教育进行认定。
五、关于学历和专业问题
报考人员在2023年10月6日之前须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且该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相符,专业以所获毕业证或学位证的专业名称为准,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专业分类按照《学科目录专业汇编》执行。相近专业或者目录中没有的专业,符合职位需求及专业分类原则的,也可参照《江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需在报名前咨询遴选单位及市委组织部,参照主要课程、研究方
向、学习内容和职位专业需求等综合判断,经遴选单位及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报考。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的不同,或多、少1个“学”字差别的,视为同一专业。例如:“会计”和“会计学”,“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与应用”“计算机及应用”,均可视为同一专业。
六、关于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方法
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考录、调任公务员工作经历的起算时间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之日,军转安置公务员工作经历起算时间为公务员主管部门登记审批之日。
有几段公务员工作经历的,仅计算最后一段公务员工作经历。中途离开公务员队伍或重新考录公务员的,之前的公务员经历不纳入计算范围。
宜春市范围内自2019年后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划转安置在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纳入计算范围。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工作经历不属于公务员工作经历。
七、关于现工作单位工作年限的认定
在现工作单位以公务员身份至今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因机构改革变换单位或所在单位更
名的,按同一单位认定。宜春市范围内自2019年后因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从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划转安置在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纳入计算范围。
八、关于职位表中各遴选单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时间
各项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除另有规定外,均为2023年10月6日。
九、关于组织推荐盖章的问题
《报名推荐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盖章,若所盖公章为其他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公章的,均视为无效章。除所在单位盖章外,还需县(市、区)委组织部、“三区”党群工作部盖章批准。垂管单位或该系统对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认定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经历,受组织选派到县以下机关挂职锻炼经历以及扶贫驻村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一、关于服务年限问题
1.2014年2月18日后考录乡镇机关的公务员应在乡镇机关
服务满5年方可报考;2.公检法司系统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的公务员应满相应服务年限方可报考,其中培养为硕士、本科、专科学历等次的服务年限分别为5年、7年、9年;
3.公务员考录公告已明确服务年限的职位,应满服务年限方可报考。
十二、关于报考人员现任职务职级的问题
报考人员现任职务职级应符合报考职位的职务职级层次要求,即报考人员的现任职务职级应不高于报考职位要求的职务职级层级。
十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能否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公开遴选职位
可以报考。
十四、符合条件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党政机关的公开遴选职位
可以报考。
十五、市外公务员和市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市外公务员和市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报考范围。
十六、聘用制干部能否报考
不可以报考。
十七、市属垂直管理单位县(市、区)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八、驻市的中央、省垂直管理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县(市、区)以下的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九、市直机关直属机构、派驻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报考
不可以报考。
二十、“三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问题
“三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报考,但是“三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其他市直单位。
二十一、任职试用期内能否遴选
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始终,即从报名至办理转任手续任一阶段,均不得在任职试用期内。
二十二、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二十三、关于回避问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二十四、关于列入失信记录库的情形
遴选人员在遴选中弄虚作假或者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任一环节因个人原因放弃遴选的,记入遴选人员失信记录库,3年内不得参加宜春市直单位公开遴选。
二十五、关于考察问题
本次遴选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由遴选单位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考察后,各考察对象排名不分先后。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的原则,集体讨论、择优提出拟遴选人选并告知遴选考生。考察对象的考试总成绩不作为确定遴选人选的唯一依据。
二十六、关于考试问题
本次遴选考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不指定考试范围,不指定辅导教材,不举办或委托举办培训班。笔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2023年10月21日上午统一在宜春举行;面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遴选单位可根据职位需要进行加试,具体见职位表。
二十七、关于《2023年宜春市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2023年宜春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