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分标准:
①分值。获勋章1次计30分;获荣誉称号1次计20分;一等战功1次计15分、二等战功或一等功1次计10分、三等战功或二等功的1次计5分、四等战功或三等功1次计2分;
②计分方式。所有功勋荣誉按相应分值计分。所获最高功勋荣誉为勋章的,所有功勋荣誉累计计分不超过40分;所获最高功勋荣誉为荣誉称号的,所有功勋荣誉累计计分不超过30分;所获最高功勋荣誉为一等战功的,所有功勋荣誉累计计分不超过20分;所获最高功勋荣誉为二等战功或一等功的,所有功勋荣誉累计计分不超过15分;所获最高功勋荣誉为三等战功或二等功的,所有功勋荣誉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所获最高功勋荣誉为四等战功或三等功的,所有功勋荣誉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同一事项获多项功勋荣誉的,只计其中最高分值,集体功不计入个人分。
备注: 1.以上考核项目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招聘公告公开发布的当月月底;
2.累计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3.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参照对应级别计分;
4.此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聘用家属档案,一份由军分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