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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陕西省石泉县关于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选调(聘)34名工作人员公告
2023-11-08 17:4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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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1-08
  • 截止日期:2023-11-14
  • 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
  • 所属省份:
    工作地点:
  • 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
  • 需求学科(供参考):
    详见正文
公告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共石泉县委组织部和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石泉县2023年县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和事业单位选调(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聘)职位(岗位)和数量

本次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选调(聘)工作人员共34名,其中县级机关选调公务员19名、县级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15名。

二、选调(聘)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聘)范围

1.选调公务员的范围:全县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部分职位面向安康市县区(市)党政机关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详见职位表)。

2.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全县事业单位八级以下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校教师及卫生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除外)。部分岗位面向安康市县区(市)事业单位八级以下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详见岗位表)。公务员也可参加选聘,正式聘用后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二)资格条件

报考者应当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并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除选调(聘)职位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3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4.转任、调动到现单位工作须满2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5.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参加选调(聘)的情形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尚在试用期或者服务期未满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时间计算截止2023年10月31日);

6.选调(聘)任职后即形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及职位(岗位)查询。本次选调(聘)公告以及具体职位(岗位)、资格条件,可通过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iquan.gov.cn/)查询。选调(聘)职位(岗位)表详见附件。

选调(聘)各环节有关信息,将在发布公告网站通知或公示,请留意。

(二)报名。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2.报名地点。县直机关选调公务员及党群部门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股报名;县直部门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在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报名。

3.提交报名申请及报名资料。报名人员从发布公告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选报职位(岗位),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岗位),多报无效。报名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审核同意盖章的《报名表》(一式1份,含电子版)和个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命名。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人社部门反馈的个人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文件。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有效期限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所在党支部出具的党员证明原件(根据职位需要提供)。

报考者在县外工作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6)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管理登记表复印件,档案专项审核表和最新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7)县区(市)组织人社等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的招录(招聘)文件或录(聘)用通知书。

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证件、资料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一经核实即取消报名资格。本次选调(聘)不收取报名费。

(三)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根据报名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照公告要求和报考职位(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确认其考试资格;对审查不合格的,向报名人员说明理由。

各选调(聘)职位(岗位)的报名人数与选调(聘)计划的比例不低于3:1。低于3:1的,则缩减或取消该职位(岗位)选调(聘)计划。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通知取消职位(岗位)报考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岗位),并修改《报名表》。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的,视为放弃报名。

(四)发放准考证。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发放准考证。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考试等程序的必需凭证,请妥善保管。

(五)笔试。笔试设一门综合科目,主要测试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笔试加分。为突出实绩导向,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至202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获一个优秀等次加1分。

符合笔试加分的人员,在报名同时提交加分材料,经审核后计入笔试成绩。加分材料包括:《石泉县选调(聘)工作人员加分申请》、年度考核结果文件,逾期未提交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笔试时间定于2023年11月18日上午9:00-12:00,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准考证的领取、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根据考生成绩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低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六)面试。按选调(聘)计划数2倍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不足2倍的,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可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总分为100分,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面试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公布时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不进行四舍五入)。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顺延小数位确定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按笔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综合成绩排序。

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综合成绩。

(八)考察和体检。选调(聘)实行等额考察,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考察。由选调(聘)单位成立不少于2人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职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提出考察意见,及时形成考察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充分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因考察对象主动放弃或考察结果不合格的,按缺额递补。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从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按选调(聘)计划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体检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比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执行。

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根据综合成绩确定递补人员。

(九)公示和办理调动手续

对体检合格人员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聘)的,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四、纪律要求

选调(聘)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纪律规定,所有参与选调(聘)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回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存在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提供虚假个人材料、影响选调(聘)工作秩序等违纪违规情形的报考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违纪违规情况通报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以及所有参与选调(聘)工作的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公告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股6315806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6310807

附件:

1.石泉县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选调(聘)职位(岗位)表.xls

2.石泉县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双面打印).xls

3.石泉县选调(聘)工作人员加分申请.doc

石泉县2023年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选调(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38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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