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志于长期从医、终身从医,自愿成为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经甲方审核,认为丙方符合择优招聘条件,同意招聘丙方为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是为东方市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培养医务人员。
(一)丙方属高等院校医学新生的(应届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除外),在正常完成五年学习,取得毕业资格后,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丙方须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8年(含)以上;
(二)丙方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丙方须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8年(含)以上;
(三)丙方属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生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丙方须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5年(含)以上;
(四)丙方属应届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医学生,在正常完成研究生学习,取得毕业资格后,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丙方须在东方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一定的年限(服务年限与资助年限一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
第三条 丙方在协议规定的连续服务时间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提出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需求计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申请作为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的学生进行审核,择优招聘。
第五条 对丙方实行动态管理,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在学校允许的延长期限内)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应届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不能按时取得岗位所需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取消其资助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
第六条 负责协调拨付丙方的教育费用(含学费、教材费、 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
(一)丙方属高等院校医学新生的(含毕业后应届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按每人每年25000元标准给予资助,每年入学前给予发放,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丙方属高等院校应届医学毕业生或已合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的,连续五年按每人每年25000元拨付大学教育资助费用,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丙方报到就业后,须参加岗位所需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负责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一)丙方属高等院校医学新生的,在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
务单位就业,服务期满,并取得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且考核合格后,按双方自愿原则,给予入编。(二)丙方属高等院校应届医学毕业生或已完成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生的,在签订协议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服务期满,并取得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且考核合格后,按双方自愿原则,给予入编。
第八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大学学习期间和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培训合格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负责会同甲方共同做好丙方的就业派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甲方对丙方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在大学学习期间和参加规范化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于培训合格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东方市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接受录取学校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在规定年制年限内的教育费用由东方市财政负担。若延长修读年限,则延长的年限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按时(在学校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录取学校 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考
取全日制研究生的,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按时取得岗位所需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证书等。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录取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不能按时取得岗位所需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资助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毕业后(应届毕业生和已合 格完成规范化培训医学生签订协议后)15日内,到甲方报到,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到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期从丙方到甲方指定服务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履约期内,定向培养招聘医学生不得再与东方市内(外)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七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丙方服务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或临床药师资格,且考核合格的,按双方自愿原则,落实编制。
第十九条 丙方参加规范化培训后不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或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年限不足,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甲方有权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对丙方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行为不予注册,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其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丙方履约保证人是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人,若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有瑕疵,出现违约行为时,丙方履约保证人与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追究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丙方未能按时(在学校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录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应届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未获得相应的研究生毕业证书),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
(二)丙方应届考取全日制研究生的,考取专业须为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临床药学、中医学、儿科学、麻醉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否则视为违约,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50%的违约金。
(三)丙方(预防医学专业除外)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放弃参加规范化培训,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总合50%的违约金。
(四)丙方(预防医学专业除外)不能按时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其资助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总合50%的违约金。
(五)丙方未按本协议到甲方报到或不接受甲方工作安排的,应甲方、乙方书面通知送达违约处理决定1个月后丙方仍未报到的,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总合50%的违约金。
(六)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总合50%的违约金。
(七)未经甲方同意,丙方服务期内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总合50%的违约金。
当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应依法追回,且追回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的丙方承担。
六、 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三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未经甲方、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丙方须于1年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资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并缴纳大学教育资助费用和规范化培训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工资)总合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期间,或在进行规范化培训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培训。
(二)在校学习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因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三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事由。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丙方和丙方履约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