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开招聘消防文员体检通用标准为规范招聘体检工作,后勤保障科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消防职业特点,制定了《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开招聘专职文员体检通用标准》(下称《通用标准》),该《通用标准》适用范围为招聘消防文员。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安静状态下的窦性心律,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 脉管炎、动脉瘤,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
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颅骨缺损经修复大于2平方厘米的、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五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济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有纹身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九条 除肝内小胆管结石外,有梗阻的胆结石、胆囊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视觉、嗅觉、听觉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合格。
第二十二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除外),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μ/L,女性7~40μ/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μ/L、≤60μ/L,女性>40μ/L、≤50μ/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二十四条 毒检呈阳性的,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严重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本《通用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