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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和谐龙山,改善社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发龙山县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龙山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在规定的年龄之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失地农民(指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并转为城镇非农户口的人员);
4、军队退役人员;
5、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6、烈士家属;
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8、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城镇非农户口的)。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招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公益性岗位)50名,其中:男性45名、女性5名。由县公安局分配到社区警务室从事治安联防工作。
三、招聘条件
1、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体检合格(由县人社局和县公安局统一组织体检)。
4、年龄在18岁至45岁以内(1997年11日30日以前至1970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的),且男性身高1.6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5、由县公安局体能测试后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和公安院校毕业生、家庭特别困难的优先考虑。
6、原已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过或正在其它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不予聘用。
四、招聘期限
按国家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本次招聘聘用期限为三年。
五、享受待遇
1、由县公安局与聘用人员签定全日制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基础工资(当年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按县公安局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2015年全州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30元/月。
2、县公安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责。
3、聘用人员合同到期,县公安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自动辞职除外)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报名地点:龙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公安局门口)
2、报名时间: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4日
3、报名要求:户口、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上证件审核原件交复印件3份),一寸彩照1张。
4、咨询电话:0743-6261374 0743-6230590
七、公示
拟聘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聘用。
原标题:龙山县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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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社区保安联防协管员考核办法(公安局)
龙山县社区保安联防协管员(公益性岗位)
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社区保安联防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管理工作,保障协管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协管员行为行为,强化制度约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50名协管员的对外招聘、岗位调整、制度和档案管理由局政工室负责,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由治安大队、民安派出所、华塘派出所负责,并坚持按月考核,将每月的考核情况上报政工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一把手”为协管员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协管员管理,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协管员是是预防、制止、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辅助力量。
第四条 协管员的一切活动均应置于基层组织的领导和公安机关指导之下,觉遵守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我局统一的纪律要求,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协管员要规范着装上班,分配至各个社区警务室,负责警务室以下职责:
一、 协助民警对所辖社区的基础信息录入社区警务系统;
二、掌握辖区社情民意;
三、协助民警受理辖区内的一般治安纠纷案件并及时调解;
四、要开展社区巡逻防控,压控发案;
五、要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清查;
六、强化辖区重点人口管理;
七、协助民警加强吸毒人员管理;
八、协助民警治安管理防范工作及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协管员由政工室和协管员直接管理单位共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的协管员员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细则,并严格与经济利益挂钩,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交报政工室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协管员进行月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情况报政工室备案。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协管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并追究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领导责任。
协管员违法违规和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协管员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严格遵守我局请销假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第十条 我局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期三年。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政工室通知用人单位及协管员,报局党委审批后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协管员自愿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期内随时对协管员予以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协管员身体状况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未经办案人员允许、批准,擅自办理、参与属于人民警察主体资格的执法办案活动;
三、未按照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完成任务且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的;
四、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五天的;
五、每月考勤迟到、早退达五次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十次的;
六、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或不能胜任岗位异动后工作的;
七、被群众投诉达两次,经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协助民警执法不当或因自身原因引发赴省进京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九、工作期间饮酒,或非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进入娱乐场所的;
十、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它适用辞退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发现协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安队伍形象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及相关未尽事宜由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山县公安局
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0日
Wisdom is more to be envied than riches. 知识比财富更令人羡慕.
When an opportunity is neglected, it never comes back to you.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