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应城市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1.生活补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发放3年生活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3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
2.岗位待遇。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聘到管理岗位的,可分别按管理七级、八级、九级岗位聘用;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后,可分别按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一级岗位聘用;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可分别享受管理岗位七级、八级、九级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十级、十一级工资待遇。
3.购房补贴。应城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应城市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符合条件的按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发放购房补贴。购房使用公积金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分别按照最高贷款额度2倍、1.5倍的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保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3年内按照2元/㎡·月的租金标准入住人才公寓。
5.跟踪培养。对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进行跟踪培养管理,博士研究生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申报中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限制。除职称评审“以考代评”专业外,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当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对实绩突出的可提拔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作为专业技术带头人,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公务员。6.培育支持。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各级人才计划和人才奖项的评选,入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或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并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实际获奖金额的2倍、1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其他待遇。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可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保障入学;配偶愿意在孝感就业的,可协商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应予以协调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