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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高新区于1992年筹建,1994年获批为省级高新区,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推动高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强化专业招商力量,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招商队伍,提升区域招商引资的综合实力,高新区管委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商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二、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专业招商人员15名,其中,专业招商局长1名、副局长2名、招商工作人员12名,分级层层聘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
省内外具有丰富招商经验或产业知识,愿意从事专业招商工作的人员。招商工作业绩突出,或曾任职于大中型企业的优秀产业人才优先考虑。
(二)条件
1、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貌端正;能较好地适应招商引资工作,有吃苦耐劳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人际沟通交流能力。
(2)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熟悉招商的公关、谈判基本技能和项目策划、项目包装等相关知识,了解招商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战略,社会联系广泛,有一定的招商引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
2、资格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招商工作经历。
(2)曾从事过招商工作的,熟悉招商引资业务、有招商资源的,在学历及年龄上可适当放宽,招商局长、副局长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分报名、考试(包括笔试、适岗评价和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六个程序。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和函寄报名两种方式,由营口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2013年1月11日8:30至2月7日17:00,周六正常受理(营口地区的报名者必须进行现场报名)。
2、现场报名地点:营口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405室);
函寄报名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05号高新区管委会405室。
3、报名时需提供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3张,《营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3份;已就业人员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资格审查:报名者持上述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经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招聘办发《准考证》,报考者持《准考证》参加笔试。报名者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取逐轮遴选的方式进行。招商局局长、副局长考试采取笔试、适岗评价、面试三种方式进行;招商局工作人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两种方式进行。
1、笔试。报名初审合格者可以参加笔试。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主要测试报考者的理论素养和公共基础知识。每个职位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列,并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时间和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2、适岗评价。由营口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报考者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工作实绩、获奖情况等进行适岗评价(此项只针对招聘招商局局长、副局长)。
3、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顺序由报考同一职位的入围者抽签决定。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60分为合格分数线。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招商能力、外语会话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应变创新能力等。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4、总成绩。招商局局长、副局长按照笔试占40%、适岗评价占10%、面试占50%的比例加权计算总成绩;招商局工作人员按照笔试占40%、面试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总成绩。
5、加分因素。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水平的加1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加1分;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加1分。上述分值在总成绩基础上累加,且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面试时需带相关证明材料。
(三)体检、考察与公示
1、在面试合格者中,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专业招商局长、副局长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进行。
2、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对象,重点考核其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及自动放弃者,该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进入体检考察但未被聘用的人员进入高新区建立的招商人员信息库管理。
3、公示。考察合格者经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营口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聘用人员待遇
1、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为1500元;试用期满经高新区管委会考核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予以正式聘用。
2、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实行两年一聘,聘用期内享受营口高新区聘用人员待遇,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执行2000元;对当年完成任务的招商人员除补齐差额部分外,还将采用“绩薪挂钩”上不封顶的办法,享受招商实绩奖励(具体内容详见《营口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按营口市有关政策规定,对连续3年招商成绩优秀的聘用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录入到高新区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提任到行政单位任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招商人员给予重点提拔使用;对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招商人员予以解聘。
3、新聘用人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试用期满后其人事关系按相应规定调入高新区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档案封存,享受招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有关待遇。
4、聘用期间,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相关社会保险。
5、拟聘用的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妥善处理。
五、组织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营口高新区纪工委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417-3333075.
六、有关事宜
1、具体招聘要求等详细事宜,请于2013年1月11日起登录“营口人事人才网”(http://www.ykrc.com.cn/)、营口高新区网站(http://:www.ykhi﹖ech.gov.cn/),查看《营口高新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商人员公告》,并下载相关申报材料。
2、营口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05号高新区管委会405室;
电话:0417-33333010 ;0417-3333004
传真:0417-3333009;
邮编:115004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营口高新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吉林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试行)
为加快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放发展步伐,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强化招商引资的实效性,不断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项目信息并最终项目得到落实的信息提供人,包括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辽宁渤海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奖励办法
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2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招商引资人给予奖励。
(一)引进自购地建设,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科研机构项目,按年度实际投资到位额给予奖励。其中引进中国科学院、列入国家“985”工程和国家“211”工程中大学的科研机构项目,按5‰给予奖励;引进的其它科研机构项目,按3.5‰给予奖励。
(二)引进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服务业外包、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投资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封顶奖励资金为200万元。
(三)引进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含)的按年度实际投资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投资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
(四)引进重特大传统产业项目【指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者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项目建设期的纳税),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兑现奖励。
(五)引进进驻孵化器的项目,其中引进中国科学院、列入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中大学的科研机构项目,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进其它科研机构,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进新兴产业及总部经济项目的,在企业正式投运一年内纳税在10万元-3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纳税在30万元-50万元(含)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纳税50万元-1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纳税1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实际利用外资按注册资本到位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含)以上,按3‰给予等值的人民币的奖励,最高封顶是200万人民币。
(七)引进地产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兑现奖励。
(八)引进企业在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纳税的,按照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从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0%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奖励程序
(一)成立机构
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成立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进项目奖励兑现认定工作。
组 长:尹成福、朱恒南
副 组 长:邹晓虎、叶晓东、刘 明、高跃
成员单位:招商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局,由高跃任办公室主任。
(二)奖励依据
1、当年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含实物投资)。
2、当年实际外资缴资额。
3、当年入驻孵化器的科研、现代服务业项目。
4、当年登记注册、纳税,非租、购买土地和厂房的项目。
(三)考核办法
1、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
一是对自建房屋的项目,以项目主体生产经营用房动工建设为依据,由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现场考核确认。
二是对入驻孵化器或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项目,以项目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为依据。
三是在区内登记注册、纳税,非租、购买土地和厂房的企业,以实际在高新区纳税为依据。
2、投资项目资金确认:
以验资报告、资金到位凭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设备购买发票等有效到资凭据作为认定依据。对外来投资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数额的确认,以考核项目现场为主,根据项目新征土地、新建厂房、新购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情况确定。
3、以下项目不列奖励范围:
(1)往年项目,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企业名称更改或迁址另建。
(2)国家、省、市及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
(3)原区内企业追加投资或改扩建项目,续建项目。
(4)本办法生效日之前的在谈项目。
4、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