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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6年03月滨州市属事业单位招聘 工作人员有关问题通知 (一)
2016-03-17 10:42:5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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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2016年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和《滨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滨办字〔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2016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也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

(四)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要求,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与省直同步,由市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为5月7日。

教育、卫生行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市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按规定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确定面试、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公示及聘用备案手续。公示、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招聘人员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面试人选基本情况、笔试面试成绩、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招聘工作情况总结等。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截止到2016年10月底,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应在本年度内完成。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2年、2013年、2014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含2014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市属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岗位,由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

(六)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流程

(一)招聘岗位的确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岗位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严禁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

1. 规范设定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要对允许报考的相近专业逐一列出,专业名称应参考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对专业性要求不强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应尽量扩大招聘专业范围;普通管理岗位尽量不要设置专业要求。除科研医疗单位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学历性质一般不作限制。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不同招聘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适当归并,集中招聘。

2. 招聘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以报名第一天作为截止日期。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3. 应聘人员除符合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外,应具有滨州市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受限制)。年龄要求初级岗位40周岁以下,中级岗位45周岁以下,高级岗位50周岁以下。

4. 招聘单位要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岗位,认真填写《2016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并附《编制使用许可证》和《招聘计划批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2016年3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经审核汇总后面向社会公布。

招聘信息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招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及时查看本单位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尽快确认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的内容,并退回报名人员补充。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应安排专人接听公布的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报名完成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

(三)笔试考试内容和方式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除教育、卫生行业事业单位外,统一使用省直综合类试题。教育、卫生行业事业单位笔试是否使用省直试题,由市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使用省直试题的,笔试时间必须与省直同步。

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需根据招聘岗位要求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按时进行资格审查。

(五)面试

面试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自行组织面试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开始前一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的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面试重点测评应聘者的岗位适应能力,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工作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情景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要严格组织程序,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必须实行回避。

除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外,面试人选一般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六)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因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七)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积极稳妥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认真审查把关,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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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docx

2016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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