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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现面向社会招聘4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招聘要求
1、岗位:窗口工作人员;
2、学历:全日制本科,专业以测绘、计算机、土木工程、规划、法律、经济管理、中文等专业优先;年龄: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形象气质端庄,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及相关办公软件;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力;有窗口登记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3、符合郎溪县公益性岗位相关规定(见附件)。
二、招聘方式及流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16日—8月21日。
2、资格审查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3、报名及资格审查地址:由县人社局负责就业援助对象身份认定合格后,到郎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办公室处报名。
(二)资格审核通过入围面试:
面试时间、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的,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
公示(3天)无异议后,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期等相关手续。
三、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按我县公益性岗位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报名者需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报名相关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流程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报名咨询电话:0563-7023226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咨询县人社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咨询电话:7015629。
本公告由郎溪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报名表.doc
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填表时间: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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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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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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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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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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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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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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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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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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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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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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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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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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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单位、何部门、任何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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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姓名、职务、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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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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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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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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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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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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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应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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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通知.doc;
3.郎溪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doc。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郎政办秘〔2014〕136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益性
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郎溪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5日
郎溪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结合年度公益性岗位需求和乡镇、县直部门实际情况,按需设置公益性岗位,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工作。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乡镇政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单位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范围: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宣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七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四)失地(失林)人员。是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