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6年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的要求,经研究,定于11月30日组织2016年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入闱体检考生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地点及组织
1. 体检时间:2016年11月30日,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逾期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2. 体检地点:体检前一天下午6:00前在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网上公告。
3.体检组织:市直单位岗位入闱体检考生由市人社局组织体检;县(市、区)单位岗位入闱体检考生由有关县(市、区)人社局组织体检。
二、有关要求
1.体检考生须带好有效身份证件(含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其中,入闱体检的医务人员携带笔试准考证);2寸免冠近照1张;体检费按医院相关标准收取。
2.体检前8-12小时不得进食,保证空腹,考生在完成了采血和B超项目后方可用早餐,未尽事项请注意查看体检须知。
3.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联系电话
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796--8286112
附件:
附件:体检须知.doc.doc
吉安市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生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地反映您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三、体检表第一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四、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五、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六、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七、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八、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九、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将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十、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款,清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意并保证遵守。
受检者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1月17日印发(国人部发〔2005〕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10年3月8日修订(人社部发〔2010〕19号)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