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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浙江丽水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2名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2013-05-30 18:30:1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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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业发展需要,丽水市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下属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12名(其中男性不少于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民政事业;

2.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5.现为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临时工满5年的人员,部队转业士官和退役军人报名不受年龄和学历条件限制。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网上报名:2013年6月3日—8日,下载填写报名表(附件1)并报送至2235324462@qq.com。

2.现场资格审查:2013年6月8日下午2:00—5:30到丽水市民政局304会议室(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裙楼3楼)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须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及相关技术等级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3. 联系人:徐帅,联系电话:2091572、2091588。

(二)统一考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统一参加笔试和面试,采取每轮淘汰的方式择优录用,即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每个环节独立考核淘汰。

1.笔试:笔试采用上机操作、命题文章的方式,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2.5确定面试人员。

2.面试: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1确定考核、体检人员。

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考核、体检:通过约谈、向原工作单位了解等方式,对入围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须进行体检。

(三)双向选择

经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统一参加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双向选择,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录用人员,经双向选择未确定岗位的不予录用。

三、录用管理

被录 用人员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满后实行全员聘用制绩效工资,按照《丽水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四、相关事项

1. 现为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临时工满5年的人员,部队转业士官和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2.国家211工程等重点院校本科毕业生及有计算机技术、财会、写作等专长人员优先录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丽水市民政局招聘下属事业单位

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

2013   

 

 

 

 

出生年月

 

电子照片

 

 

 

 

政治面貌

 

参加工

作时间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全日制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有何专长及

技术职称

 

联系方式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解除合同时间

 

 

 

 

 

何时何地受何种奖励或处分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报名   承诺

 

   

本人上述所填写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签名:

 

                                   

资格

审查

意见

 

 

2013   

 


丽水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编外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下属事业单位和民非机构招聘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因工作实际需要,管理工作岗位必须使用编外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党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 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聘或选聘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编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2年。聘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新录用人员均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委托市人才管理服务局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局下属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制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细则。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奖惩及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与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同步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每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补贴、学历补贴。基础工资每月500元;工龄补贴:在本局下属事业单位或民非机构工作每满一年按每月50元补贴;学历补贴:大专以下每月80元、大专每月150元、本科每月300元、硕士每月800元。

绩效工资与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实行自然增长机制。绩效工资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上浮或下调。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考核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必要的修定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丽水市民政局

2013年5月30日

丽水市民政局

2013年5月30日


A wilful man will have his way. 顽强者定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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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事业单位 招聘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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