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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市社保中心同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00. 工伤职工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经市社保中心审定后,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101. 停工留薪期有无时间限制?
答:有。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2.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何种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由谁负责?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03.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04.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5.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6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6.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07.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5-10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08.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9.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答:这里指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1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11. 职工因工死亡后,各项具体待遇何时支付?
答: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112.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113.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114. 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15.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16. 在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正在收监执行的。
117.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 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119. 工作场所是否仅限于本岗位的区域?
答:不是。“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120.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21. 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22. 职工发生工伤后何时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23. 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内容?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24.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5.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26. 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改为监外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但收监期间待遇不再补发。
127.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8.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9. 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答: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30. 新版市民卡及省社保卡的申领对象有哪些?申领时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申领对象:(1)本市户籍人员;(2)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员(包括在本市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3)依照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携带材料:(1)以下任一有效证件: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限16周岁以下);港澳居民往来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