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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志愿者章程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要求,本着“力量整合、资源共享、创新发展、有所作为”的原则,自愿结成全县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织引导广大民众利用空闲时间,参与文化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文化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融合、内化和转化,提升全民文明素质,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文化强县奉献力量。
第一章 文化志愿者的目的、原则和服务范围
第一条 文化志愿者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文化志愿者队伍,缓解目前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提高文化服务能力。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
第二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的主要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依法组建、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
(四)统一指导协调、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公益服务、就近活动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志愿者主要是为公益性文化场所和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助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二)协助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三)协助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参考咨询和数字化服务;
(四)协助开展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五)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六)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市场协助管理工作;
(七)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化遗产协助保护工作;
(八)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九)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在18-6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之间,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者服务;
(三)身体健康,仪表端庄;
(四)具备从事文化志愿者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服务技能。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文化志愿者组织;
(二)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文化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文化志愿服务;
(七)在全县文艺活动、展览、演出等文化活动中有优先享受文化权利(具体由接受志愿服务主体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定),服务单位承担志愿者参加服务期间的餐费、公共交通费、高危等特殊活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文化志愿者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文化志愿者或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章程的活动。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建立文化志愿者登记制度,志愿从事文化服务的人员应向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申请登记。
第八条 志愿者按派出指令开展服务。志愿者应服从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开展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佩戴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标志。
第三章 文化志愿者组织
第十条 逐级成立文化志愿者工作机构。
(一)成立文化志愿者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服务总队;
(二)乡镇、社区成立文化志愿者服务大队。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对所辖行政区域文化志愿者工作履行指导和综合管理职责;
(二)上级指导委员会对下级指导委员会履行指导职责;
(三)总队和大队负责招募、使用、管理、评价志愿者,承担使用志愿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总队和大队根据实际需要,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志愿者章程》约定之内,公布本队的招募细则、招募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建立文化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指导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使用、表彰和监督;
(四)指导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组织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宣传、交流与研讨;
(六)对志愿者使用主体为志愿者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七)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不可预见事宜。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职责:
(一)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工作细则;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档案;
(三)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使用、表彰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做好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宣传、交流与研讨工作;
(六)为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义务;
(七)上报志愿者招募、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情况;
(八)完成指导委员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文化志愿者服务纪律
第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实行申报派出制。需要志愿者服务的组织应向文化志愿者服务机构提出服务申请,经志愿者组织受理后,派出志愿者服务。一般情况下,应派出至少2名以上的志愿者。
第十五条 保障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志愿者使用主体组织必须保障志愿者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为高危岗位服务的志愿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人身意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活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文化志愿者工作机构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建立账目、专款专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五章 文化志愿者服务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评价考核制度。各级文化志愿者工作机构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者优先权。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文化服务机构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各级文化志愿者机构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表彰优秀志愿者。经各级文化志愿者机构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论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依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每年度逐级开展“星级”文化志愿者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 营造和谐团队氛围。文化志愿者工作机构要关心文化志愿者的工作与生活,为他们提供愉悦和谐的工作环境,努力创造条件,使文化志愿者尽快融入服务单位集体,创建文化志愿者网络联系群组,设立文化志愿者论坛,组织联谊活动,增强文化志愿者组织凝聚力。
第二十三条 加强志愿者服务宣传推介。在文化服务机构的网站开辟“文化志愿者”专页专栏,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并向媒体推荐宣传。
第六章 志愿者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清退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可取消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不服从服务单位工作安排,或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章程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文化服务志愿者招募
第二十六条 招募责任主体。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充实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七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报名。有意参加志愿者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携身份证到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志愿者服务队报名。
(二)志愿者注册。申请者经审试合格,由各级文化志愿者服务队批准确认,填写相关表格,签订《志愿者承诺书》,即为注册志愿者。
(三)志愿者上岗培训。由各级志愿者招募机构组织上岗教育培训,培训内容根据文化志愿者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
(四)志愿者备案。招募志愿者机构要建立志愿者和志愿者工作档案,逐级向上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