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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并在扶绥县工作满5年(已引进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工作年限从2017年2月算起,含入编的人才)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按签订购房合同上一年度扶绥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不同档次的补贴面积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贴。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22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22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第二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14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14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三、四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12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12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五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10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10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六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8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8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七类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人才从领取购房补贴之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人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五)2015年(含)以前引进的优秀人才,已按《扶绥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扶办发〔2011〕32号)享受满5年生活补助和安家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补贴和入企补贴;未满5年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享受相关补贴至5年期满。
第十一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同类性质单位间随调,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相应工作,未成年子女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除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外,每年可以再安排一次休假,广西籍以外的1O天,广西籍的5天,由用人单位按探亲假有关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十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文学、艺术、教育、卫生等行业或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在国家级(国际级)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金两倍额度的经费补助;在自治区(省)级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金同等额度的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类人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单位除外)的优秀人才,允许兼职兼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国内、国际社会组织兼职活动,且担任高级职务的,用人单位为其兼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担任具体行政领导职务的优秀人才从事兼职活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对携带专利技术、创新创业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等到我县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创业园落户的创新团队或优秀创新型人才,由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按用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全额拨款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由县财政差额拨款补助;自收自支单位、高校、企业等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共同关心、爱护人才,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和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人社、科技、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为各类人才在我县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高级管理人才中短期培训。组织、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区内外重点院校、科研院所访学研修,到上级部门、重点企业、基层一线、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学习培训,或参与重点项目、科研课题开展实践锻炼。
第二十条
入编的优秀人才,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编外聘用的优秀人才,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实行试用期制度,第一个聘期为五年,其中包含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优秀人才开展试用期满考核工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实行优秀人才年度考核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专门针对优秀人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注重对德能勤绩廉,特别是素质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自行提前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即终止本办法的各项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行政机关(聘用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扶绥县委员会组织部、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 扶绥县2017年引进优秀人才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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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2017年引进优秀人才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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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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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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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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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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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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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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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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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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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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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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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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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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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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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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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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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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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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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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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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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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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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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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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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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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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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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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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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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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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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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基层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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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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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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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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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计划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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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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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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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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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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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服从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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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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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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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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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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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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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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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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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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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作单位、职务"一栏为社会在职人员必填。"考生身份"从以下类别中择一填写:工人、农民、学校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三资企业人员、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应届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待业人员、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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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扶绥县2017年引进优秀人才信息审核表
| 扶绥县2017年引进优秀人才信息审核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籍贯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毕业时间 |
学位学历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报考单位及方向 |
现工作单位 |
本人通讯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 |
备注 |
| 1 |
张三 |
男 |
壮 |
广西博白 |
群众 |
1993.11 |
2016.07 |
本科
工学学士 |
广西大学
土木工程 |
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规划 |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XX路XX号 |
450000199311111111 |
13768888888 |
南宁市人才市场 |
南宁市那洪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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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四 |
男 |
壮 |
广西南宁 |
中共党员 |
1991.11 |
2017.07 |
研究生
工学硕士 |
广西大学
水利工程 |
扶绥县水利局
水利类 |
|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XX路XX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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