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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查处过程中,C公司又以B公司假冒商标为由向A县工商局举报,要求对B公司的假冒商标行为进行查处。
36.对B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理,能够适用的法律有
A.《食品卫生法》
B.《产品质量法》 [事业单位真题]
C.《商标法》
D.《专利法》
【答案】ABC
【黄建锋解析】此题较简单。B公司销售大肠杆菌严重超标的香肠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香肠显然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因此,B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样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B公司假冒商标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C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此外,从题中的表述看不出B公司存在违反《专利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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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A县公安局对没有销售的香肠实施扣押
A.符合紧息情形下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B.是超越职权
C.是滥用职权
D. 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案】AD
【黄建锋解析】此题较简单,依据一般行政处罚法的理论即可得出答案。A县公安局暂扣香肠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38.若上述几个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
A.根请其共同的上一线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B.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C.由处罚最重的行政机关管辖
D.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处罚
【答案】A
【黄建锋解析】此题考查的知识点为行政处罚的管辖,要求对相关法条记忆熟练、准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
39.若查处机关需要对B公司没有销售的香肠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根据
A.《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B.《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C.《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封存
D.《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实施封存
【答案】C
【黄建锋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可见,“先行登记保存”是防范措施,不属于强制措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没有相关规定。
40.对于B公司的违法行为,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罚款
B.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实施处罚,但取缴处罚只能由县卫生局实施
C.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实施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只能由县工商局实施
D.一个行政机关已经收款违法所得的,其他行政机关只能给于同款处罚
【答案】A
【黄建锋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考生灵活理解和掌握该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这样一个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对本题应灵活掌握“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的尺度。本题中,A项显然是正确的。B项错在“只能”二字,收缴这种处罚形式并非卫生局的“专利”。C项的错误同样在“只能”二字,吊销营业执照才是只能由工商局实施的行政处罚。D项同样也错在“只能”二字,事实上,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已经没收了违法所得,其他行政机关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不局限于罚款这一种形式。
(二)
甲因病到A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开出B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药。甲从医院取药服用后出现皮疹,经查看经药品说明书,未见相关的不良反应说明,便继续服用。甲皮疹反应加重,经诊断为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症多型红斑性药诊,为此化去医药费若干,经查,B制药厂取得该药准产批复时,所附说明书中列举了30余种不良反应,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药经检验符合中医药典规定,但随药附送的说明书在“不良反应”一栏中,仅列举了5种,包括皮疹在内的其他28种全都被删除,甲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以药品不是本院生产为由拒赔:甲又要求制药厂赔偿,制药厂认为药是符合中医药典规定,不应赔偿。
41.甲使用B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片药属于
A.合格产品
B.假冒产品
C.缺陷产品
D.伪劣产品
【答案】C
【黄建锋解析】此药品存在产品警示上缺陷,所以是缺陷药品。而在检查的过程中,卡马西
平片药经检查符合中国药典的规定,所以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是合格的。
42.若甲以 品责任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则属于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有
A.A医院的主观过错
B.B制药厂的主观过错
C.B制药厂的损害行为
D.对甲的损害结果
【答案】ACD
【黄建锋解析】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产品具有缺陷;(2)损害的客观存在,这种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又包括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www.91exam.org]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原则,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A医院的主观过错”,“B制药厂的损害行为”,“对甲的损害结果”均可构成产品责任,ACD均应入选。
43.对于A医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成立,因医院对药品存在问题不知情
B.成立,因医院不是药品制生产者
C.不成立,因医院对甲的疾病作出诊断
D.不成立,因医院是药品的销售者
【答案】D
【黄建锋解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4.若甲主张授权损害赔偿,则责任主体是
A.准许该产品生产的机构
B.A医院
C.B制药厂
D.无责任主体
【答案】BC
【黄建锋解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5.若B制药厂的药品质量不合格,该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是
A.卫生局
B.药监局
C.促裁委员会
D.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答案】B
【黄建锋解析】卫生局无权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管。仲裁委员会是民间仲裁机构,没有
行政处罚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也没有行政处罚权。
(三)
海城市甲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A按公司安排开发一项商业秘密,用于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中,甲公司生产的制鞋机因此在华东地区长期销路很好,市场影响大,知名度很高,有时甚至缺货,海城市乙公司也生产制鞋机,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销路不好,乙公司号召员工献计献策,以打开产品销路。
46.乙公司员工提出的如下建议中,能够合法实施的是
A.该销售价的10%对购买方业务员个人进行奖励
B.凡购买一台制鞋机时赠一只价值15元的小手电
C.购买十台以上制鞋机的按90%付款
D.按销售价的10%给介绍人奖励
【答案】BCD
【黄建锋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A项所描述的即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个人回扣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B项属于促销形式的无偿赠与,并非第十二条所述的“搭售”行为。C项所属的行为同样属于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促销行为。D项符合第八条所述的“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情况。
47.对于甲公司在其制鞋机中拥有的商业秘密,乙公司能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有
A.自行开发研制获得
B.实施反向工程获得
C.低价向甲公司购得
D.高价向A公司购得
【答案】ABC [事业单位题库]
【黄建锋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综上,可知AB都是正确的。D项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C项,就商业秘密使用问题,法律并未禁止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达成低价许可使用协议,完全可以自行协商。
48.乙公司生产销售制鞋机时,不得采用甲公司生产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
A.形状
B.包装
C.装潢
D.名誉
【答案】BC
【黄建锋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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