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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
2015-06-03 22:43:2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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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以下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一项是_____。
A: 甲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5个月内分批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在10个月内每月付款l0万元。甲公司货物供应完毕后,乙公司声称甲公司货物不合格,拒绝支付余下货款
B: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日双方同时交租金并交付房屋,但时间到时,发现乙方房屋还占用,甲方遂拒绝支付租金
C: 某公司与演员甲签订演出合同,该公司应在规定日期预付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甲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该公司告知甲暂不支付该笔劳务费
D: 老汪向某公司定制了一套设备,合同生效述还未开始设计生产时就支付5万元全款。后老汪因经营的公司倒闭,不再需要该设备,遂请求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包括: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A项中,拒绝支付货款的乙不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B项中,双方是同时交租金,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C项中,公司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但公司发现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中止了合同,符合定义要件;D项中,老汪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但合同的中止不是由于后履行债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而是由于老汪的原因。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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