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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5.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2015-06-03 23:02:5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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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5.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_____
A: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据此,A项正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2003年病故)系张桦(于2007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可见,C项说法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可见,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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