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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2.关于乙银行对王某住房的抵押权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_____。 A: 该住房为王某个人财产,抵押有效 B: 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乙银行为善意,则抵押有效 C: 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有效 D: 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 AC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C,D
【解析】ACD。解析: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只要题目中的银行为善意,就符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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