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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如果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出卖给丙厂,丙厂遂用于生产,后甲厂发现,起诉于法院。则_____。 A: 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王某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 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C: 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5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王某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 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王某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参考答案: BC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B,C,D
【解析】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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