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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东潍坊市《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
2015-06-05 01:49: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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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东潍坊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_____。
A: 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 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 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 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C
答案解释:C。专家解析: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故AB说法错误;该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而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是必须要包括法律后果的,故D说法错误;该法律条文规定的离婚权利只能是在军人和及其配偶之间,具有相对性。故C项正确。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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