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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东潍坊市《公共基础知识》: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下列哪一项的内容符合我国公民著作权产生的情况?(&n
2015-06-05 01:51:2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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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东潍坊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A的叔叔写信告诉A将送给他一台电脑,A没有作任何表示,A的叔叔随后也没有送电脑给A。A和B结婚后,A的叔叔专门购买了电脑,并托人带过来给A,也未作任何说明。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台电脑应当归()
A: 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A.B共同所有
C: 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
D: 由法院判定其归属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C
答案解释:C。专家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题中A和其叔叔在结婚前并没有达成赠与合同的合意,A结婚后其叔叔赠与电脑,但并未做任何只是归A一人所有的赠与意思表示,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此电脑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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