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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东潍坊市《公共基础知识》:和乙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甲同丙做生意。甲与乙曾就二人之间的财产订立了一个协议,
2015-06-05 01:52:1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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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山东潍坊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和乙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甲同丙做生意。甲与乙曾就二人之间的财产订立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甲做生意的一切收益归甲个人所有,同样,如果出现亏损也由甲一人承担,但丙对这一协议并不知道。后甲因生意失败欠下丙50万元。则此债务如何处理?_____
A: 不清偿
B: 用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清偿
C: 用甲的财产清偿
D: 用乙的财产清偿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B
答案解释:B。专家解析:《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题中,丙不知道甲乙之间存在财产协议,丙应为善意第三人,甲乙之间关于财产协议的约定不应对抗丙,也即对此债务,应该用甲和乙的共同财产清偿。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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