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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东潍坊市《公共基础知识》: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2015-06-05 01:58:1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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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东潍坊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是_____。
A: 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受害人顺手捡起砖头将杀人犯砸成重伤
B: 强奸犯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威胁时,妇女奋力反击,将强奸犯咬伤
C: 抢劫犯正持刀威胁被害人,被过路群众用石头砸伤头部
D: 把小偷抓住后,将其打成轻伤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
答案解释。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将小偷抓住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将其打伤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因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本题答案为D。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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