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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015-06-06 00:58:1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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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对因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出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_____。
A: 指定管辖
B: 共同管辖
C: 协议管辖
D: 合并管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的共同管辖情巩有: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⑦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③,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霹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本题属于第②种情况。故选B。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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