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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内部押题密卷 第1套:错误的是()。
2015-06-06 01:29:0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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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内部押题密卷 第1套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
A: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B: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C: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D: 夫妻一方揸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D 专家详解: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揸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是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选择D选项。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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