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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
2015-06-06 22:51:4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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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给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_____
A: 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B: 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
C: 买卖电脑合同无效
D: 买卖电脑合同可撤销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解析】《物权法》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电脑未实际交付,故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电脑所有权。故答案选B。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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