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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
2015-06-06 22:55:1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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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_____。
A: 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 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 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 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排除A;B选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选项中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D选项,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故选D。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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