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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省临沂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含解析
2011年10月,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两女子仍受人雇用,销售假冒名牌的包、皮夹、手表等商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类假冒LV、GUCCI和CHANEL等商品700余件。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尚未销售,也无标价,无法确认其实际销售价格,故经依法鉴定,市场价格为483万余元。对本案认定错误的是_____。
A: 两人也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B: 两人属于共同犯罪,但有一轻一重
C: 两人销售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D: 两人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选项A正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入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在本题中,两人共同犯罪,并没有发现有主次之分,所以二人刑罚没有一轻一重之分。选项B错误。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C、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