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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黑龙江省直《综合知识》:甲与乙预谋次日杀丙,共同准备杀人所需的工具,跟踪摸清了丙下班所走的路线,制定了实
2015-06-10 00:55: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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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黑龙江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及解析
甲与乙预谋次日杀丙,共同准备杀人所需的工具,跟踪摸清了丙下班所走的路线,制定了实施杀人的方案,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甲不构成犯罪
B: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D: 甲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柱

参考答案: BD

本题解释:
【答案】BD。专家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只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预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A项错误,B项正确。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C项错误,D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BD。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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