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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江苏省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下列情形中,应视为民事诉讼撤诉的有()。
2015-06-10 01:58:5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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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江苏省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
下列情形中,应视为民事诉讼撤诉的有_____。
A: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 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得法院批准原告仍未交纳的
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D: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其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参考答案: BCD

本题解释:
【答案】BCD。专家解析: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由此可知,选项A中原告若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不影响诉讼程序,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CD。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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