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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省直《公共基础知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11 01:03:5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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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下列_____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 某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
D: 某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害的

参考答案: AB

本题解释:
【答案】AB。专家解析:《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査、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本题答案选AB。

Tags:事业单位 考试 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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